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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男方:张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我方当事人; 女方:陈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2013年1月4日,男、女双方在南京市登记结婚; 2013年2月,男、女双方分居,未生育子女; 2013年12月23日,男方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后案件移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 2014年6月12日,男方撤回起诉; 2015年2月10日,男方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 2015年7月9日,该案移送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5年12月,一审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方补偿女方100万。 2016年1月3日,男方带着一审判决书,来到我们律所咨询室。他身材高大,相貌英俊。强烈要求,我们帮助他代理。义愤填膺,认为一审律师坏了他的大事。
律师策略:
本案要想获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一审分割财产的诉求,是否明确?
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一审律师庭审中所说,算不算是正式提出的诉讼请求呢?
从我们既往的案件办理经验来看,庭审前,双方会提出自己的诉讼或答辩请求,法院经过质证、调证后,通常会有一个明确诉求的环节。就是,基于已经调查到的双方房产、存款、股票、公司股权等,要求当事人明确分割的具体财产和金额,如分割哪个小区几栋几号房产,哪个银行哪个账户里的存款等等。
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离婚案件对双方财产的查明,并不能确保是全部财产,只能就调查举证到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未明确列入分割的财产,当事人如果事后发现,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确保不受损失。
而本案中,很显然,一审律师称要求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并未查明“全部”,实际也无法准确查明。并且,后续并未进一步明确分割的财产。如果按一审判决,相当于法院认同目前已知的就是双方全部的财产,法院是不是过于大包大揽了?
综上,如果诉求被认定为不明确,则法院不能就此项诉求进行判决。因此,就能够直接撤销对财产分割的判项。此为我方的诉讼策略一。
2、能够直接按收入差进行判决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颁布,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由此,双方如果并无资产,仅有各自收入,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收入多的一方补偿收入的少一方,也是应该的。这便是通俗讲的“分居期间收入差”的分割方式。
本案这种离婚即分居,双方收入各自管理的情况,还真是比较典型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案例。
只是问题在于,如何适用这种分割“收入差”的方式?如果适用,则必然要以查清双方各自收入为前提,而一审法院未查明。这就是我方的策略理由二。
3、法官会怎么处理我们的二审上诉?
我们律师参与诉讼,需要对法官的心理做分析,对法官可能的审理思路、判决想法做预估。
本案看似非常简单,二审要么改判,改判需要查明收入,这对于二审法官而言太麻烦,加上确有诉请不明的情况,说不定就撤销分割财产的判项直接结案,反正财产也可以另行起诉。这样操作,简单方便无风险。
法官还有个思路,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息事宁人,皆大欢喜多好。但从男方当事人那里了解到,女方是一个非常固执、偏激、报复心极重的人。面对这种几乎从未同居过、彼此不知对方住在哪里、打了两次离婚诉讼的局面,她还在一审庭审中口口声声说非常相爱。我们猜测,二审法官也会明确感知,女方就是在用不离婚报复男方。估计调解不成,法官更会参考上面的思路来判案。
案件结果:
维持离婚判项;撤销分割财产的判项。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让我们反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分资产?还是分收入?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有这么两种诉讼请求方式: (1)分割资产法。 诉求分割资产,指要求分割离婚时现有的资产。比如:要求分割房产、股票、银行存款等,这些资产每天的价值或金额是会变动的,但某一天的金额是确定的。法院通常以开庭当日,或双方一致确认的某个时间点,作为资产金额确定的时间基准。该时点的资产金额,作为双方分割财产的计算依据。即使,二审,也不会变更该时点。 如果可以允许随时变更基准日,那这个离婚案件永远都审不完。顺带多说一句,往年南京房价大涨那几个月,离婚案件撤诉率明显增大。原因你明白的了,晚离婚几个月,多分不少房产价值呢!这也同样考验法院,一个离婚案件动辄半年以上,变数太大了。 (2)分割收入法。 分割收入法,指要求分割某一段时间内的收入。学过财务的人,对这两种分割方式,非常容易理解。但非财务专业和数学不那么好的人,包括法官和律师,都有搞混的可能。 按本案为例说明,当事人可以选择如下诉求之一:分割自2012年至今的收入,或分割被告目前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选其一可以,但不能同时请求这两项。 原因很简单,资产和收入,本就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维度的考量,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房产、车辆、存款,不就是收入转化成的资产吗?如果分了资产,又怎么能再重复分收入呢? 理论上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财产就是指离婚那个时点的资产。之所以分收入来代替分资产,往往是因为迫不得已的原因: 资产无法查明,双方长期分居,经济互相独立。此时,无论双方支出如何,反正都默认支出一样,由此计算出两人的收入差,高收入一方补偿低收入一方收入差的一半。无论双方花费支出是多少,也都算是公平合理的。 我们找寻了很多案例,这种按收入差进行财产分割的案例相对很少。但现实司法实践中却并不鲜见。甚至有些法官,一边在按收入差判决,一边还在分割其他存款等资产,确实让人大跌眼镜。那么我们律师怎么看?自然是要有清晰的思路,为当事人正确的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