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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为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胡志红伙同被告人路喜功采用盗版方式,在路喜功所租用的西安三旗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工业园区的厂房内印刷《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经济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复习题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等八类书籍,用于销售谋利。路喜功在胡志红指定的书店购买样书,并经胡志红确认后,由路喜功负责印刷以上书籍,胡志红随后将部分书籍出售。2014 年12月17日,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将剩余6083册盗版书籍予以查扣。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志红、路喜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因该案中大部分书籍尚未售出,被告人胡志红、路喜功的该部分犯罪行为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路喜功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志红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路喜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作案工具黑色A590联想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涉案的6083册盗版书籍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二被告人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二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经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