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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
被告:孙某某
2006年9月,王某与孙某某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孙某某所有的位于江汉区的楼房一套。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孙某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2万元人民币,其余款项依据合同约定以王某向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的形式向孙某支付,后因为银行贷款没有获批,王某筹款 30万元去付款,孙某某以超过履行期限为由拒不接受,并在12月底以王某付款不及时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称如要继续履行合同,须加价10万元,否则一切免谈。
王某面对这样的情况深感无奈,如果解除合同,损失巨大,王某找到了办理此类案件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张仁清,希望能够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张仁清律师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后,认为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其根本目的是想要房屋加价,建议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在张仁清律师的指导下,王某取得了被告要求加价10万元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证据。开庭时,张律师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原告迟延了几日付款,事出有因,从未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且延迟时间很短,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尚未构成根本违约,在此种情况下,被告方恶意拒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实际上,被告系因房价飙升,而受利益驱动故意毁约,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拒收房款、后又以原告付款不及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就可以看出被告蓄意加价的目的。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依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