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流 程

一、什么时候要聘请律师?

1、要处分某项权利时;

2、某项权利受到侵害时;

3、某项法律事务需要解决时。

律师将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二、律师可以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

(一)律师刑事辩护和刑事案件代理业务

1.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范固

(1) 、接受法院的指定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2) 、接受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3) 、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或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辩护人。

(4) 、接受公诉案件受害人的委托,担任受害人的代理人。

(5) 、接受自诉案件原告人曲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

(6) 、接受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2.律师担任刑事被告的辩护人的责任

律师担任刑事被告的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可以聘请律师的时间

(1)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之曰起,可以聘请律师。

(2)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3)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家属有权随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二)律师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

1.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1)、当您与他人发生的争议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您作为该案的原告或被告时。

(2)、当您与他人的争议已经发生,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3)、当您接到有关政府及其执法机构向您作出行政处罚时。

(4)、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您的申请应当作出决定,而不作为,不作出决定或决定违法时。

2.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在您的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代理您参加诉讼活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律师代理权限

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D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各自的代理权限范围有所不同。

(1)一般代理

指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等。律师的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而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

(2)全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指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等。

4、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

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辩护委托人的合法仅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委托人的授权,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D般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2)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有关证据的权利;

(3)向委托人、行政案件其他当事人以及知情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4)代理当事人出庭,参与法庭诉讼活动。

(三)律师的涉外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国际投资业务。

2、国际金融、保险业务。

3、海事海商。

4、国际贸易、买卖、运输、信用证结算。

5、涉外经济案件诉讼和仲裁代理。

6、公民涉外财产、婚姻、财产继承案件代理。

7、其他涉外法律事务。

(四)律师的非诉业务

1.律师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法人、公民委托律师,代办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办理虽有争议但不经诉讼程序解决的非诉讼事件。

2.可以委托律师代办的法律事务律师可以为公民、法人代办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代领保险金、养老金、领取股息。

(2)、办理财产继承、担任遗嘱执行人。

(3)、办理财产析产、设定财产抵押。

(4)、代办专利申请、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5)、代办商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注册商标转让。

(6)、代办公司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7)、办理财产租赁。

(8)、协助进行资信调查。

3.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的法律事务

(1)、仲裁代理

(2)、项目代理

(3)、其他需要律师代理事项

(五)律师的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范围:

从服务对象分,可以担任:

1、公民法律顾问。

2、公司法律顾问。

3、社会团体法律顾问。

4、政府法律顾问。

从服务期限分,可以是:

1、常年法律顾问。

2、定期限法律顾问。

从服务内容上分,可以是:

1、全方位、综合性服务的法津顾问。

2、单项服务的项目法律顾问。

(六)律师的咨询业务

1、接待采访者,回答他们就社会生活中碰到法律问题而提出的询问。

2、解答政府部门、中外各类团体、企事业法人及公民就管理、生产、经营、流通以及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提出的专门性询问。

3、法律咨询方式:面谈答询;参与磋商研究;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应邀参加有关的洽谈会、论证会或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各级决策会议提供咨询意见;以律师身份对特定的法律行为进行见证。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三、协商、签约阶段

1、公民、社会组织当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法律纠纷,要全面了解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理性慎重地作出选择。主要途径是:登陆江苏司法行政网(http://www.jssf.gov.cn)"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检索";向江苏省司法厅或江苏省律师协会咨询;也可以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提供法律服务,并对委托事项及相关问题给予充分、及时、准确的提示、解答。在签订委托协议前应主动出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承办律师应主动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应一次性全部告知委托人关于本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和承办律师的身份信息、肖像信息,并同时告知投诉部门的联系方式。对于上述内容,律师事务所应以展板、电脑、宣传手册等方便群众知悉、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方式予以明示。

2、委托人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变更或增加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时也应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人应注意保留自己与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材料。

3、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让委托人了解自己在各个诉讼环节可能遇到的风险。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还应告知委托人下列内容:

(1)律师服务必须依照法律,尊重事实、证据,不得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施加不正当的影响;

(2)律师事务所是法律专业中介机构,不是争议裁决的法定机构,无权决定争议事项的裁判结果。

4、下列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或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持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持有《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的人员;

(3)持有《实习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4)持有《律师助理工作证》的人员;

(5)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

(6)律师执业证书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当年注册的人员;

(7)在校全日制学生;

(8)持有《公职律师证》、《公司律师证》的人员,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9)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

(10)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

(11)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或者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律师;

(12)其他公民、社会组织。

5、怎样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与签署委托书?

决定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时,应当与该所签订一份聘请律师合同;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您与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

(1)、合同应当约定具体而明确的您的事项。

(2)、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您的要求,指定承办律师。

(3)、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您的授权,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

(4)、合同应当明确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受托人)的义务。

(5)、合同应当明确您(委托人)的义务。

(6)、合同应当约定您支付的律师费用。

(7)、合同有效期限。

(8)、委托双方的违约责任。

(9)、委托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订立(聘请律师合同)的同时,应当签署?D份委托书。主要包括具体的委托事项、律师的代理权限等内容。

6、应当向律师提供的情况和证据

在聘请律师时,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聘请律师的要求,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1)、委托事项的概况及产生过程。

(2)、委托事项所涉及的争议。

(3)、与委托事项事实有关的证据和线索。

(4)、委托律师的主要要求。

(5)、承办律师提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服务阶段

1、承办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包括调查取证义务、出庭义务以及证据、诉讼文件以及有关财物安全、妥善的保管义务在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同一委托人聘请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4)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5)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得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7)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辩护;

(8)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9)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10)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

(11)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2)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14)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15)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者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16)接受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17)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9)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2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1)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或者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22)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23)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24)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

(25)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信誉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6)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27)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28)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29)提供虚假的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的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30)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虚假行为;

(31)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2)拒绝或者懈怠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33)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34)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3、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后,委托协议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的:

(1)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存在利益关系,或承办律师身体健康无法继续代理的;

(2)承办律师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3)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当年年检注册、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

有关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与委托人协商,重新签订、变更委托协议更换律师或者采取其他解决办法,但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律师法》有关规定。


五、收费问题

1、收费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现行依据文件是: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87号)。这些规定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要有利于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在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要充分考虑律师服务的成本付出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2、确定收费标准的考虑因素:

(1)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

(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3)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5)委托事项涉及的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结果;

(7)合理的成本;

(8)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9)律师的专业技能、社会知名度和经验;

(10)其他律师事务所对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

3、在为委托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差旅费;

(3)为办理委托事项支付的查询费;

(4)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专家论证费、翻译费;

(5)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2、律师费的计费方法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四种:

(1)、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2)、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3)、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4)、协商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根据规定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3、您如何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依照聘请律师合同的约定,您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该费用一般包括:

(1)律师承办业务开支,包括为您提供该项服务时可能发生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2)律师赴外省市办理该项法律服务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或按照约定标准支付。

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电话:4000869797-2、鼓楼区司法局投诉电话:0255859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