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羊涂料有限公司与滁州市跃龙湖元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

2017-05-19 浏览994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皖民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三羊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柿子树村。

法定代表人: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跃龙湖元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水务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三羊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跃龙湖元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龙湖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维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跃龙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3月12日跃龙湖公司将其跃龙湖休闲度假四栋别墅的装饰工程发包给三羊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433489.20元,2013年3月12日开工,4月10日竣工,工期为48天,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与支付为合同价款+发包人同意增加(减少)工程量核算价款作为调整和结算依据(以工程师签证为准);工程款支付为承包人全额垫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4天内发包人按合同价款+工程量发包人核实合同增加(减少),支付95%,余额5%为质量保修金;竣工结算为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完整的资料三套,发包人进行核实和结算价款。同年3月22日双方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之一的内容是增补了A型别墅76584.30元的工程项目、B型别墅45084.08元的工程项目;补充协议之二的内容是调整增补了405033.60元的工程项目;上述补充协议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之三是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该协议约定:发包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95%工程款,发包人在3个月内未能支付的,承包人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超期一年仍未支付工程款本金和利息部分的,承包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息。

合同履行过程中,三羊公司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装修设计,设计费用为7万元,跃龙湖公司已代为支付。施工中三羊公司垫资购买了价值26000元的浴缸。另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了增补,双方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签证单明确增加项目请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核确认;2013年5月20日签证单双方明确“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原阳台出水口较高(有的没有)造成阳台砖完成后雨水无法完全趟出,经甲方现场勘查决定由我司代为打孔,总计工程量如下A户型2栋计12个,B户型2栋计6个”,但三羊公司并未施工。

2013年6月15日跃龙湖公司组织监理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因雨水导致墙体发霉、地板翘起等原因要求整改,三羊公司认为要求整改项目责任不在自己,导致双方为工程款是否符合给付条件发生争议。

跃龙湖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8.56万元,其中包含三羊公司曾单独对农民工工资款项提起诉讼到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该院先予执行了28.56万元,该费用均先行支付给了农民工;另三羊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装修工程进行设计,该费用跃龙湖公司已代为支付,此款不包含在已支付工程款范围内;三羊公司代为购买浴盆26000元,此款不包含在已支付工程款范围内。

三羊公司于2014年10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跃龙湖公司支付工程款1638905.34元;2、跃龙湖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约定利息182210.94元;3、本案诉讼费由跃龙湖公司承担。庭审中,三羊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跃龙湖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原审期间,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及鉴定机构现场勘查,因雨水导致装修工程损坏,现场装修工程基本已霉变、墙纸霉烂脱落、地板翘起、石膏板装潢部分因水侵泡损坏,阳台积水部分空调侵泡水中,涉案装修工程基本损坏。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三羊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3、对于装修工程的损坏如何处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及利息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一、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问题。2013年3月12日跃龙湖公司将其跃龙湖休闲度假别墅的装饰工程发包给三羊公司施工,双方于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三羊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其有装饰装潢工程施工资质,其具有装修施工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应按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关于三羊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跃龙湖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已完成工程量造价、装饰损失数额、损失原因及责任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5年6月16日出具跃龙湖旅游休闲度假园3#、4#、8#和9#楼检测报告,经鉴定,“1、抽检3#楼和4#楼露台排水坡度实测值在1.4%~2.2%之间(设计值为2%)。排水孔数量与设计图纸相符(原建筑设计图纸);抽检的8#楼和9#楼露台排水坡度实测值在1.1%~2.0%之间(设计值为2%)。排水孔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符(原建筑设计图纸)。2、本工程3#、4#、8#和9#涉案工程未设置檐沟,雨水从屋面直接流至露台,超过露台设计排水量要求,且部分露台排水孔数量少于图纸设计要求,造成排水不畅,露台积水致使雨水进入室内,并造成墙纸霉变、脱落。”依据鉴定报告,装修工程由于雨水进入导致基本毁损,原建筑设计图纸并未设置檐沟,装修过程中跃龙湖公司也未与三羊公司约定设置檐沟,未设置檐沟导致雨水进入原因之一,现装修工程已毁损,对三羊公司的装修投入的材料、人工费用跃龙湖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

三、关于装修工程的损坏如何处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及利息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确定工程价款,滁州市审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滁审造价字(2015)197号鉴定报告,工程总造价为2052060.26元(含变更签证造价129612.68元)。双方合同及协议约定以“合同价款+发包人同意增加(减少)工程量核算价款作为调整和结算依据”,依据约定,应当以最终工程量为计算依据,对于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

依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的检测报告,装修工程的毁损由于雨水导致,原因之一是建筑图纸未设置檐沟导致的。对于这一原因跃龙湖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另一个原因是露台排水孔数少导致的。跃龙湖公司与三羊公司施工过程中已认识到雨水无法排除的问题,双方2013年5月20日签证单明确三羊公司代为打孔,打孔数量已明确,但除了原土建施工的排水孔外,三羊公司并未打孔,三羊公司应当对雨水无法排除导致装修工程损毁承担责任。2013年6月15日跃龙湖公司组织监理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因雨水导致墙体发霉、地板翘起等原因要求整改,三羊公司认为要求整改项目责任不在自己,三羊公司施工期间一直持有涉案房屋的钥匙,无论整改责任是否在于三羊公司,三羊公司在装修工程未交付前,负有保管义务,其明知雨水无法排出,未采取任何措施,三羊公司也应当对雨水无法排除导致装修工程损毁承担责任。因雨水无法排除导致装修工程损毁,跃龙湖公司及三羊公司均负有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情形,双方应当对雨水无法排除导致装修工程损毁承担对等责任,跃龙湖公司应给付工程款1026030.13元(2052060.26元×50%),跃龙湖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8.56万元,因此,对三羊公司主张工程款的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是否计算,因三羊公司并未按照双方约定施工,且工程毁损现已无法交付,双方约定以工程验收合格后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三羊公司要求跃龙湖公司支付拖延工程款利息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三羊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90元,鉴定费30000元,均由三羊公司负担。

三羊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三羊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关于本案竣工日期及工程毁损风险转移问题。因跃龙湖公司拖延验收,应以三羊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2013年4月30日作为竣工日期,之后工程发生毁损风险由跃龙湖公司承担,三羊公司无保管义务。2、关于涉案工程是否验收合格问题。除土建工程“未设置檐沟”,“未设置竖管引导地面”,“雨水从屋面直接流至露台”外在因素导致涉案工程毁损外,跃龙湖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谓代打孔事务并非案涉装饰工程的内容,且发生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后,案涉工程应认定为合格。3、三羊公司代打孔事务不属于双方签订的装饰合同约定内容范围,不是三羊公司的合同义务,不能作为跃龙湖公司抗辩装饰工程不合格或造成毁损之事由。打孔一事属于完工之外另行受托事务,跃龙湖公司对委托打孔所产生的纠纷应另案处理。4、关于事实认定。原审认定三羊公司没有打孔属认定事实错误。5、关于造成案涉工程毁损的根本原因问题。根据检测报告,仅存在8#、9#楼的排水孔数量与设计不符,但3#、4#楼在排水孔与设计图纸相符的情况下,同样出现排水不畅、露台积水,雨水进入室内,造成墙纸霉变、脱落现象,这说明造成装饰工程毁损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排水孔数量,而是检测报告所述土建工程“未设置檐沟”,“未设置竖管引导地面”,“雨水从屋面直接流至露台”。即使存在排水孔数量问题,也系土建问题而非装饰工程质量问题,三羊公司按照跃龙湖公司的指示打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跃龙湖公司承担。6、关于案涉工程的保管义务人。跃龙湖公司系整体物业管理方,对全部工程承担保管责任。原判认定三羊公司负有保管义务错误。7、关于案涉装饰面积。根据合同约定装饰总面积为1112.34平方米,而原判错误采纳造价鉴定报告上认定的面积。8、关于案涉工程量和计价的认定。工程造价报告将10份签证单的工程量予以排除是违背客观事实,原判不应错误采纳。签证部分有明确的计价方式,而鉴定机构无视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按安徽省造价定额计价错误。9、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跃龙湖公司逾期付款应支付利息,三羊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跃龙湖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利息。10、关于案涉工程款的计算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1960191.18元,加上设计费7万元,为2030191.18元。工程签证部分为666234.16元,加上三羊公司垫付浴盆费用26000元、材料费2080元,总工程款为272450.34元,扣除跃龙湖公司已付1085600元,跃龙湖工程尚欠1638905.34元。

跃龙湖公司答辩称:1、跃龙湖公司施工的装饰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也没有交付使用,且装饰房屋钥匙始终在三羊公司保管,没有交付给跃龙湖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三羊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2、三羊公司、跃龙湖公司及监理单位于2013年6月15日对案涉工程进行预验收,在验收中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当日给三羊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但三羊公司对整改通知不予理睬,导致案涉工程无法最终验收,没有验收的责任在于三羊公司。3、案涉工程已毁损,毁损的原因是三羊公司没有按签证要求在阳台上打孔,导致雨水无法外流进入室内。三羊公司没有交付案涉工程,负有保管义务,对毁损损失承担全部责任。4、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系原审法院委托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故三羊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三羊公司的上诉。

二审庭审中,三羊公司提供一份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证明:2013年4月30日工程完工后三羊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交了竣工报告,要求跃龙湖公司进行验收。

跃龙湖公司质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是2013年4月30日形成的,三羊公司一审中未提供,说明是在一审判决之后重新制作的。该证据已被2013年6月15日工程预验收表记载的内容所否定,该验收表证明工程基本完工时间是2013年5月30日。

本院认证:三羊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2013年6月15日工程预验收表记载工程基本完工是2013年5月30日,以及部分签证单反映在2013年5月期间仍在施工。二审提交申请验收报告拟证明2013年4月30日项目工程竣工,与上述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案涉工程造价是多少;2案涉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案涉工程发生毁损的损失责任如何承担,跃龙湖公司应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工程造价是多少。原审法院根据三羊公司和跃龙湖公司的申请委托滁州市审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三羊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工程总造价为2052060.26元(含变更签证造价129612.68元),三羊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少计了装饰面积和工程量,以及计算方法错误。经查,鉴定意见确认的装饰面积为鉴定单位根据现场勘验和鉴定资料核定的实际面积,对签证部分造价计价方式采用安徽省相关定额计算,对部分签证与合同及装饰图纸内容重复部分不予计算。可见,鉴定意见客观反映了案涉工程造价,三羊公司对工程造价提出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工程造价为2052060.26元。在施工过程中,三羊公司代跃龙湖公司垫资购买了26000元浴盆。三羊公司主张跃龙湖公司借用价值2080元材料,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案涉工程发生毁损的损失责任如何承担,跃龙湖公司应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三羊公司提供的工程预验收表和回函内容反映,三羊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于2013年5月30日基本完工,在2013年6月15日预验收中,发现案涉工程因雨水进入室内导致墙体发霉、地板翘起等情况。跃龙湖公司要求三羊公司进行整改,三羊公司回函指出,整改内容不属于其施工质量问题,仅同意对零星修补事项安排工人完善。由此可见,三羊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在基本完工后,因雨水进入室内导致墙体发霉、地板翘起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案涉工程尚未实际验收,三羊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客观上发生了因雨水导致装饰工程毁损的事实,对毁损的原因,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结论为:案涉3#、4#和8#、9#房屋未设置檐沟,雨水从屋面直接流至露台,超过露台设计排水量要求,且部分露台排水孔数量少于图纸设计要求,造成排水不畅,露台积水致使雨水进入室内,并造成墙纸霉变、脱落。同时检测报告记载,8#、9#楼的排水孔数量少于设计要求,3#、4#楼排水孔数量与设计图纸相符。3#、4#楼同样出现排水不畅,露台积水致使雨水进入室内现象。根据鉴定,案涉工程未设置檐沟是造成雨水进入室内的主要原因。部分露台排水孔数量少于图纸设计要求排水孔数量对雨水进入室内起到次要作用。三羊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已基本完工,因天气原因造成了装饰工程毁损,对装饰工程毁损产生的损失根据检测意见,跃龙湖公司发包的工程未设置檐沟导致的,故跃龙湖公司应对装饰工程的毁损承担主要责任。施工过程中跃龙湖公司意识到雨水无法排除的问题,要求三羊公司在阳台上代为打孔,三羊公司虽提供2013年5月20日签证单,但除了原土建施工的排水孔外,三羊公司不能指定其已打孔的数量和位置,故原判认定三羊公司未打孔并无不当。鉴于三羊公司未打孔对装饰工程毁损的扩大负有责任,以及在工程交付前未积极履行协助保管义务,本院酌定三羊公司承担30%的毁损责任,跃龙湖公司承担70%的毁损责任。三羊公司完成的装饰工程价款为2052060.26元,跃龙湖公司应支付三羊公司工程款1436442.18元(2052060.26×70%),以及应给付三羊公司代购浴盆费用26000元,扣除已付工程款1085600元,应支付376842.18元(1436442.18+26000-1085600)。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发生工程毁损,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且双方均有责任。三羊公司要求跃龙湖公司支付拖延工程款利息是以合同约定以工程已验收合格后为条件,在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其主张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对案涉工程毁损责任承担比例认定不当,对三羊公司代购物品未予认定,亦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

二、滁州市跃龙湖元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南京三羊涂料有限公司工程款376842.1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90元,鉴定费30000元,由跃龙湖元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714元,南京三羊涂料有限公司承担204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0.15元,由跃龙湖元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000元,南京三羊涂料有限公司承担7550.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陶宝定

代理审判员  赵方超

代理审判员  杨福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蕾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